我們的信念:團結 創新 奉獻
                                                  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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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流程

                                                  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


                                                  來源:本站整理 | 點擊: | 錄入時間:2015-12-21
                                                  • 演示: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結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撫順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撫順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各辦事處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四條  除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銷戶)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在單位不欠繳住房公積金,職工銷戶前,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為正常繳存狀態。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購買使用權住房和裝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戶口和本市農業戶口的職工,或因企業破產、轉制等原因,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未再就業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0%的。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依照《繼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銷戶。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雙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本款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衷竭(尿毒癥)并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高危孕婦住院分娩搶救;中晚期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證;急性傳染期的各類肝炎、肺結核;精神分裂癥、雙向性情感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等。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

                                                       (六)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含出國留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七)、(八)項或第六條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居民身份證;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證明提取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等材料。

                                                        根據提取情形不同,職工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及其復印件,并執行相應的提取額度規定: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無退休證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提供身份證。

                                                        本款人員所在單位若欠繳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緩交報告,經管理中心報管委會同意后,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傷殘證(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簽證、居留手續(同時出具公安相關部門證實的居留手續或翻譯材料)。

                                                       (四)非本市常住戶口和本市農業戶口的職工,或因企業破產、轉制等原因,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未再就業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五)戶口遷出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戶口。☉艨谧N原因必須是戶口遷出本市)、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六)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1、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每月由管理中心軟件系統從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直接坐扣償還貸款本息,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通知貸款人自行償還;

                                                        2、借款人在管理中心貸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正常還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進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部分(或全額)還貸,用住房公積金部分(或全額)還貸只能進行一次;

                                                        3、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辦理時間為每年的3-6月份,需提供《產權證》、在商業銀行一年內的還款證明;

                                                        4、在商業銀行一次性提前還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款本息還清證明,《產權證》或撤押證明。

                                                        一次性全部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

                                                       (七)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月房租-月家庭工資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八)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且未辦理購房貸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產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2、因房屋動遷進行產權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動遷安置協議書》、《產權證》、發票。

                                                        3、購買商品房的(現房和二手房),需提供《產權證》(或已登記備案的《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

                                                       因開發商原因,房屋配戶后產權證未辦理的,可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進戶通知單和物業費收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4、購買軍產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5、購買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或《房產執照》)、全額發票(或收據)。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行為發生日(以發票或收據明示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九)建造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占地審批書、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執照。屬于合作建房形式的,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協議書)。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建房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文件明示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并且不得超過房屋造價。

                                                       (十)翻建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鎮或城鎮用地證明,區(縣)建管部門同意建造的批復,原《產權證》,施工執照,施工合同。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翻建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文件明示的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費用總額。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產權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區、縣房管部門關于房屋需大修的證明,大修費用的分攤報告。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大修行為發生前一個月(以文件明示的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費用總額。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證明文件。

                                                       (十三)符合第六條提取條件的,需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相關證明資料。

                                                        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職工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傷殘證(5-10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每隔一年提取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每次支取額度合計不超過夫妻雙方一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額度。

                                                        2、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雙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職工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醫院的診斷書和該病種的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符合本項規定的,患病期間,每間隔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住院期間的費用總額。提取人因其配偶、父母、子女患病符合上述條件需要提取的,還需出示結婚證或戶口薄等證明親屬關系的證件。

                                                        3、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含出國留學),無力供其就學的,需提供職工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資證明及大學正常學費、住宿費及其他繳費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2萬元。

                                                        4、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需提供職工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保險公司理賠書或發生重大事件的雙方理賠公證書。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提取一次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提取人因其配偶符合上述條件需要提取的,還需出示結婚證或戶口薄等證明親屬關系的證件。

                                                        5、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需要提供縣區以上政法委的表彰決定和事跡材料。

                                                        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需提供縣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證明材料。

                                                        符合本款5、6條規定的,可提取一次當事人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  職工調往其他城市,且調入單位已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以轉賬方式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新賬戶;若調入單位尚未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并銷戶。

                                                        需提供正規調出手續(調令、商調函)、到外市自謀職業的,出具勞動合同、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未全部還清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住兩用房及償還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四)在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尚未還清的。

                                                       (五)管理中心個貸處凍結住房公積金帳戶的。

                                                        第十二條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經管理中心實地勘察、認可。

                                                        第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二)—(六)項規定的,可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上的全部余額并銷戶。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整、準確地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單位核實有關證件后,加蓋單位預留印鑒(暫存職工除外)。

                                                       (二)單位專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管理中心辦事處審核后,為職工辦理劃轉或存折手續。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本人辦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件、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文件及其復印件。

                                                        職工本人或配偶因身體狀況、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確不能辦理提取的,經辦人員需提供經本人簽字授權的授權委托書方可辦理。

                                                        第十六條  因公外派人員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撫住房綜字[2009]第11號文件執行。

                                                     

                                                    第四章  提取監督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為符合條件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經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

                                                        第十八條  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屬實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證明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將依據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授權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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